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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察机关20条意见 服务民企健康发展

12-08 娱乐要闻

  扬子晚报讯(记者 于英杰)12月6日,省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共有20条内容,为检察机关办理涉企类案件、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具体办案和监督指引。

  《意见》要求,各级检察院在办理涉民企案件时,要区分民营企业正常经济活动与经济犯罪界限的思路,即对罪与非罪难以区分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践经验,《意见》对涉骗型经济行为、非法集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挪用资金、企业人员贿赂等涉企常见犯罪认定给出了判断罪与非罪的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

  如何进一步规范司法,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需要细化到工作层面的具体指引。如《意见》要求:“对民营企业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人员涉嫌犯罪的,凡是认罪认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拟作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向上一级检察院汇报。” 对财产强制措施,《意见》要求,“对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能够采取非强制性措施即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原则上不查封、不扣押、不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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