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网络大灰狼:假扮老师、星探,性侵黑手伸向孩子
假冒老师的“大灰狼”
2017年10月中旬,河北省深州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时任该院未检部部长李默参加了一个特殊的会议。说它特殊,是因为深州市公安局长为了一起涉嫌侮辱、猥亵未成年女学生的案件,专程来检察院走访。
原来,犯罪嫌疑人邢胜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假冒老师或班主任,在获取学生真实网络信息后,通过微信、QQ等,以学校怀疑有学生发生性关系,需要检查学生身体为名,胁迫多名学生向其发送裸照、视频。案件发生后,被害人的父母十分气愤,多次到公安机关要求严肃惩处犯罪嫌疑人。当地多所学校也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要求严惩犯罪,维护师道尊严。
毫无疑问,办案机关承受了相当大的舆论压力。当天,除了李默,参加会议的还有深州市检察院检察长王淑娟和副检察长李泽华等人。会议结束后,李泽华和李默受命承办这起案件。
10月18日受理案件后,李泽华和李默就一头扎入案件中。“办理这起案件,我们都承担了很大的压力。”李默介绍。
由两位领导来直接办案,主要是因为这起案件的认定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难度。据介绍,按照当时的法律条文规定,对妇女实施猥亵需要有直接的性接触才能够认定。而此案中,犯罪嫌疑人的不法行为是通过网络远程进行的,与被害人并没有直接的性接触。在当时的法律框架下,以猥亵儿童罪批捕起诉该案,能否经得住考验,是办案人员承受的最主要的压力。
在认真研究案件材料后,办案人员找到了王淑娟。经过讨论,一致同意对该案予以批捕。主要考虑有:虽然没有直接的性接触,但是,犯罪嫌疑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胁迫发送裸照和视频,并在网上散布,性质十分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对被害人的心理伤害很严重。
“办理此案,既要快,也要稳。”可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会不会认可检察机关的意见?19日,李泽华请来法院刑事审判庭和公安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听取他们的意见。
“现在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我们的司法审判必须主动适应,具有前瞻性。”法官的这些话,让李默感同身受,印象深刻。
20日,李泽华和李默专门到衡水市检察院就此案进行汇报。市院分管副检察长谷小兵和未检部门负责人在听取汇报后,明确表示支持办案人员的意见。“本案是衡水市乃至河北省通过互联网猥亵儿童的第一案,希望将本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做好总结和推广。”谷小兵说。
10月23日,深州市检察院对该案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其后,检察人员直接介入了该案的侦查补证工作。被害人提供的情况对于证明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考虑到被害人的特殊情况,既要让被害人敞开心扉,又要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检察官建议,在询问被害人时,全部使用女性办案人员,而且在询问场所、询问形式等方面,都做了特别安排,一点一点打消了被害人的心理顾虑。
开庭时,李默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起诉。李默介绍,原本不认罪的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深州市法院一审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邢胜有期徒刑四年。判决作出后,邢胜未上诉。
案件办理中,深州市检察院就向深州市教育体育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深化学校安全管理,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巧合的是,这是该院未检部门当年发出的“1号建议”。
案件审结后,该院就此案进行了认真的总结,并作为典型案例报送上级院。几个月后,2018年11月,最高检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明确了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
李泽华的手机里,现在还留存着媒体对这批指导性案例的报道。
微信“好友”布下可怕陷阱
“这起案件对于我和我的团队来说都是一个挑战。”提及这起利用网络实施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办案检察官很有感触。
2016年6月1日,一起涉嫌性侵幼女的呈捕案件引起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检察院检察官的重视。就在前两个月,犯罪嫌疑人吴浪(化名)通过微信添加某在校学生小敏(女,未满14周岁,化名)为好友,其间通过微信发送淫秽图片以及淫秽语言给小敏。不久,小敏的同学、被害人小妍(女,未满14周岁,化名)想借钱,小敏便介绍吴浪与小妍加为微信好友。2016年5月12日小妍通过微信向吴浪借钱,吴浪提出见面并强调现场借钱给小妍。当晚,吴浪以诸多借口将小妍留在校外,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吴浪更是多次发微信威胁被害人。小妍家人了解情况后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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