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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北京涨价:会不会成为反垄断审查新证据

07-12 IT文章

(原标题:滴滴北京涨价:会不会成为反垄断审查新证据)

滴滴北京涨价:会不会成为反垄断审查新证据


刘旭

2019年7月9日,滴滴出行通过客户端宣布,从同年7月11日起调整北京市滴滴网约车价格,引起网友广泛争论。一方面,将北京主城区与郊区进行差别定价,区分工作日、休息日与高峰时段、平峰时段,这样的精细化定价有激励网约车司机出车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以网约车公司较为聚集的北京市主城区为切入,将非平峰时段起步价从13元提高到14元,涨幅约7.69%,也显示出了滴滴在该区域市场的定价能力。这次调价对三年来至今都悬而未决的滴滴收购优步中国业务案的反垄断审查究竟有怎样的影响,很值得追问。

三年未决的反垄断审查

2016年8月1日,在《反垄断法》生效迎来第8个纪念日之际,也正是交通运输部公布网约车行业规范发布后不久,滴滴宣布收购其在中国大陆地区主要竞争对手——优步中国的在华业务。滴滴不仅在该项交易中向Uber Global支付了10亿美元现金,还使后者获得了滴滴5.89%的股权,相当于滴滴17.7%的经济权益,而百度等优步中国的其余中国股东将获得合计滴滴2.3%的经济权益。随后,同时有阿里巴巴、腾讯和百度投资的滴滴,又获得了软银在2017年底和2019年初的两轮投资,而后者同时又投资了Uber Global,东南亚网约车企业Grab和印度网约车企业Ola。同期,曾经向Uber Global在美国的主要竞争对手Lyft出资1亿美元达成战略合作的滴滴,也在其他国家积极拓展海外业务,包括和软银一起投资Grab,并由后者收购Uber Global在菲律宾、越南和新加坡的网约车业务,但遭到这些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禁止。

与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网约车企业全球并购案相比,作为其中关键一环的滴滴收购优步中国案,却至今没有通过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

2016年8月2日、8月17日、9月2日和2017年7月27日,当时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商务部,四度在例行记者招待会上向中外记者公开表示,商务部正继续调查滴滴系列并购案。2018年,接连出现两起滴滴顺风车司机奸杀女乘客案后,滴滴顺风车业务方面的社交化、性暗示广告、乘客安全保障措施不足、客服外包等问题,再度引发公众对滴滴系列并购案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关注。

2018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检查组入驻调查滴滴后曾披露,滴滴在运营安全管理、产品合规性等九方面存在问题。其中第九方面问题就是“涉嫌行业垄断”。同年11月16日,通过机构整合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披露,仍在继续依据《反垄断法》及有关规定对滴滴与优步中国合并案进行调查,却并没有披露是否已经对滴滴收购优步中国业务正式立案。

而根据商务部《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应进行进一步调查,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经营者应暂停实施集中。”但是,三年来滴滴和优步中国业务的整合从未“暂停”过。由此推断,至今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都没有认定滴滴收购优步中国业务属于“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假定垄断者测试”与调高北京主城区网约车起步价

即便2016年滴滴收购优步中国业务未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即“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仍不排除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据该行政条例的第四条对该项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后者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倘若,在2018年9月交通运输部等主管部门入驻滴滴监督整改之前,滴滴片面追求估值提升在顺风车引入陌生人社交、忽视司机乘客安全保障措施,都不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排除、限制竞争所导致的负面后果,那么涨价则是分析并购对竞争环境影响的直观证据之一。

实际上,根据媒体报道,早在2016年8月滴滴收购优步中国前夕,滴滴就已经在一些城市减少了对乘客的补贴,并购后又减少了对司机的补贴,还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变相增加了平台抽成,更曾经因为夸张的动态调价而引起社会各界的不满。相比之下,2019年7月9日滴滴宣布对北京主城区起步价的整体上调,虽然幅度很小,但是对反垄断审查而言却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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