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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自然人网店依法登记势在必行,“零星小额”豁免须清晰

11-15 IT文章

  今年以来,线上经济在应对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而来的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也随之放大。在作为电商狂欢节的“双十一”前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不仅将网络社交、直播平台纳入监管,而且对免于市场主体登记的“零星小额”进行明确界定,将与线上线下一体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精神贯彻落实,并进一步压实了《电子商务法》下的平台主体责任。

  在由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办的“网络交易监管与市场主体登记”研讨会上,业内专家认为,将“零星小额”电商纳入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是将电子商务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的必然,有利于促进电商经济的良性发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发展后规范欠账多

  重建电子商务文明

  中国电商经济发展迅猛。

  今年7月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发布的《2019中国电子商务报告》显示,去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34.81万亿元,其中网上零售额10.63万亿元,同比增长16.5%。电子商务从业人员达5125.65万人。

  在今年疫情期间,“宅经济”的陡然走红,更是给了电商经济一个快车道。仅从农村来看,据商务部统计,2020年一季度农村电商突破1300万家。

  无论是对于就业还是经济发展或是造福消费者,电商经济的贡献都毋庸置疑,但问题同样不可忽视。在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看来,互联网经济野蛮生长中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通过加强监管来解决。“先发展后规范、只发展不规范欠下的历史积账比较多,消费纠纷投诉量居高不下,互联网金融领域P2P的爆雷,还有私募股权基金乱象都证明了这一点,如果只讲发展不讲规矩,最后每个人都受害。”

  刘俊海认为,将电子商务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有助于促进电子商务市场的大发展和大繁荣。“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理由有三:互联网主体不虚拟;标的不虚拟,包括商家交付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支付的价款;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虚拟。

  刘俊海认为,不应对最近我们出台的一系列与互联网经济、数字经济、新业态的监管和法治化建设进行误读,事实上它并不代表政策对电商乃至互联网行业的“不利”,而是“为了让所有电商活动都纳入到风清气正、海晏河清、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多赢共享、包容普惠的法治轨道上来,重建我们的电子商务文明。

  征求意见稿所体现的精神正是如此:对网络交易监管与服务发展的基本原则,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者信息公示等多个方面作出规定。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征求意见稿中的这句话被解读为:在现行监管路径下,市场主体登记是市场监管的先行棋。

  登记体现公平竞争

  有利于保护消费者

  那么,市场主体登记尤其是零星小额经营者的登记是否有必要呢?

  有观点认为,这种要求过于苛刻,可能会对小微电商店主形成更高的准入门槛,压缩了小微商家的生存空间。

  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党委副书记朱晓娟教授看来,将“零星小额”经营者纳入市场监督管理的视野是必要且正当的,这是由“零星小额”经营者作为商事主体的地位所决定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说,如今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更多具有身份确认的色彩。“在这样的情况下,强调经营者,无论其从事经营活动的渠道是线上还是线下,抑或是线上线下融合,都需要办理相应的市场主体登记,符合我国立法的整体框架,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避免监管套利。”

  薛军补充说,从世界范围看,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采取一定的方式来予以确认,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从这个角度看,征求意见稿的整体思路值得肯定。以所从事的业务是电子商务为理由,主张不需要办理登记,是站不住脚的。

  薛军认为,目前实施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在实际运行中,是否给相应的经营者造成了不合理的负担,是另外一个问题,可以在改革中不断解决,但不能作为反对电商经营者需要办理登记的理由。

  刘俊海则认为,“我们关于商事主体登记的门槛已经大幅降低,为全面推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商事主体登记提供了宽松、良好的法律环境”,刘俊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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